江苏省洪泽湖渔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洪泽湖渔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洪泽湖水域合法从事水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者、经营者及渔业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湖区渔业行业行为;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服务、生产技术服务、水产信息服务和水产产品营销等服务,促进水产业生产经营者之间经济、技术、信息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湖区渔民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的规模化水平,推进湖区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与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在江苏省淮安市黄河东路11号,邮编223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调查研究洪泽湖渔业发展的相关问题,对湖区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订提出建议。
(三)制订行业规范,协调会员之间及会员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四)沟通水产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等部门的联系,普及渔业科学知识,示范推广先进的水产业生产技术,组织相关培训、开展技术服务。
(五)客观反映会员有关水产方面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积极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收集和发布水产品的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七)组织开展湖区水产业投入品和产出品的营销衔接,推介湖区优质水产品
(八)承担政府或有关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从事湖区水产业活动,有较好的信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和审议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湖区渔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的年龄不超过65 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有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审议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制定本会的规章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15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