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湖河蚬人工增养殖区管理办法
作者: 浏览次数: 日期:2018-01-24 15:38:07
洪泽湖河蚬人工增养殖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协会
第一条 为保护、增殖河蚬资源,结合洪泽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洪泽湖河蚬人工增养殖区(以下简称“增殖区”)选择在洪泽湖河蚬地理标志地域范围内适宜河蚬生长繁育、但河蚬资源较少的水域。
第三条 增殖区实施期限为2014年9月至2019年8月。
第四条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副会长单位可向协会申请设立增殖区。
第五条 申请单位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组成人员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单位组成人员之间的合作协议。
(三)申请建设增殖区的位置、面积。
(四)增殖区建设方案。
(五)服从协会管理的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材料经协会审查批准后,申请单位即成为增殖区建设单位。增殖区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组织开展建设工作。协会应为增殖区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增殖区建设单位的权利
(一)增殖和保护增殖区水域的河蚬资源。
(二)保护增殖区水域生态环境。
(三)科学利用增殖区的河蚬资源。
第八条 增殖区建设单位的义务
(一)增殖区建设单位须参照常规网围建设标准,设置增殖区网围设施。
(二)不得在增殖区内从事除河蚬增殖和保护以外的渔事活动。
(三)每年应有经协会审查同意的人工增殖河蚬资源的措施。
(四)在增殖区内捕捞河蚬须向协会提出申请,并经协会批准同意。
(五)增殖区水面不得私自转让、出租、转卖。
第九条 人工增养殖的河蚬种苗须来自洪泽湖河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十条 不得在禁捕期内捕捞河蚬,不得从事有碍河蚬增殖的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 增殖区建成前,协会、增殖区建设单位共同对增殖区河蚬资源量进行本底调查,并对本底调查的资源量数据共同签字确认。增殖区建成后,协会、增殖区建设单位每年定期进行增殖区河蚬资源调查,并对建设单位在增殖区投入增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增殖区河蚬资源量高于本底调查资源量的,由协会视情况确定可捕捞量。增殖区河蚬资源无新增量的,禁止捕捞增殖区内的河蚬。
第十三条 一年内无人工增殖河蚬资源的措施或无管理措施,取消增殖区实施资格,并由建设单位恢复增殖区原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协会按照本办法责令增殖区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履行义务,直至取消增殖区实施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洪泽湖渔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